(四)确保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
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成员及其学者认为,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经立法机关通过就立即公布,但从整体上讲,立法的透明度还不高。例如,虽然中国承诺对于那些涉及贸易的法律将在其生效之前进行公布并允许对其进行评论,但是中国还没有承诺公布立法草案,也没有给立法提供听审程序。他们还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其司法审查制度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中国的司法体系隶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财政开支由同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的任命也由同一级人大任命。其结果是,法院在审理包括司法审查在内的各种案件过程中就难免受执政党、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制约。[4]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应设立并维持法庭、联络点,制定相关程序,以便审查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审查的法庭应公正并且应独立于采取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