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六点疑问和我做出的新的解释外,不妨回过头来,再看看“二陈”对“祭祀坑”的定性理由。
第一,说附近没有墓葬,因而不会是陪葬坑,这有可能。但要说不是陪葬坑就一定是“祭祀坑”,则未免武断。它为什么就绝对不能是“祭祀坑”以外的其他行为的结果呢?按此说法的理论类推,中原商、周的祭祀坑都是和宗庙建筑一起发现的,那么三星堆“祭祀坑”附近没有发现宗庙,何以决定其是祭祀遗迹呢?很显然,仅仅凭两坑周围没有发现墓葬就主张是“祭祀坑”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把“杜宇让位于开明”,看作“仅仅意味着政权的变更”,而似乎没有发生将宗庙彻底“犁庭扫穴”的剧烈事件。在没有任何科学研究结果的情况下,就开始用“和平禅让”的神话传说来指导和修正考古学的现象,这是有失严谨的。况且还没有任何材料可以确切证明“祭祀坑”就是杜宇的。为了主张两个坑是“祭祀坑”,此说视青铜器和玉器几乎都被砸碎且不少残缺不全的事实于不顾,而将器物投放时有顺序有规律的做法,强调为进行“祭祀”的证明。事实上,即便是“窖藏”或者是“犁庭扫穴”的结果,投放的器物也未见得就总不摆好(况且实际上两坑内的遗物绝对说不上是很有顺序,而不过是扔下去时种类有先后而已)。尤其是绝大多数遗物是在埋入以前就被砸坏了的,在此强调放入坑里有秩序与否似乎没有任何意义。很显然,器物的投放有无顺序和规律是没有必要硬和“祭祀”拉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