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社会思想来看。《通典》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方面对封建社会确有不少深刻的揭露,本文已择其重要者作了评论。这是《通典》的民主性精华方面。但是,《通典》的作者毕竟是封建社会秩序的积极的维护者,是一个“始终言行,无所玷缺”[67]的标准的士大夫。因此,要求改革封建社会的某些弊端同从根本上为封建统治秩序作辩护,构成了杜佑社会思想中两个相反相成的方面。而他的这种辩护,有时甚至成了对封建统治的粉饰。这是《通典》的封建性糟粕方面。其中,杜佑对封建国家的刑罚的看法,是最能说明问题的。如他论唐代的刑罚说:“圣唐刑名,极于轻简……如罪恶既著,制命已行,爱惜人命,务在哀矜,临于剿绝,仍令数覆。获罪自然引分,万姓由是归仁,感兹煦妪,藏于骨体……国家仁深德厚,固可侔于尧、舜,夏、殷以降,无足征矣。”[68]在这里,严峻的法律,被说成是阳光雨露、“仁深德厚”!杜佑还认为:武则天以周代唐、安史之乱倾陷两京的事件所以不能长久,是因为唐开国以来“刑轻故也”,这就近于奇谈了。更有甚者,杜佑还替帝王执法过程中“急于黎庶,缓于权贵”[69]的屈法行为作辩护。在他看来,衣冠(士族)受刑,虽罪有应得,亦应为之“伤悯”;黎庶(匹庶)被戮,虽法不当罚,也无须为之“嗟叹”。这二者的区别,就像“摧茂林”和“斩野草”那样的不同[70]。像杜佑这样直率地为最高统治者徇情枉法作辩护、宣扬“黎庶”和“权贵”在法律面前本应受到不平等待遇的论调,在封建统治者的言论中,也是比较突出的。可见,杜佑毕竟是他那个阶级的忠实的历史家和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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