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上述私立教育发达国家与地区,虽然我国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但由于该项规定并没有得以制度化,使得在现实中,很多地方都没有设立此类专项资金。相反,部分地区甚至存在着政府部门巧立名目,向民办学校征收各类管理费的现象,导致本已陷入财务困境的民办学校雪上加霜,严重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实施的前提与具体路径
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助这一制度工具,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提升民办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与公正,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条件保障,无疑是我国政府决策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为推动我国未来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和落实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制度。
首先,作为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实施的前提,各级政府需要积极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试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扶持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而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将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主要对象,从而强化民办教育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