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将名称中的行业改换成大行业名称甚至不要行业字词的要求。实际上,这种做法对于一些大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未必有利。因为这样一来,往往会无法突显自己的特长、反而失去宣传自己的良好机会。
关于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表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表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则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类。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用得比较杂乱,最常见的有“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